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不能再掩蓋的罪行,不能再迴避的痛苦 — 澳洲政府如何面對兒童性侵

作者/徐思寧

兒童性侵是嚴重的罪行。加害者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在暗處殘害操控小孩的身心。這種讓人憤怒的罪行,卻從來沒有消失。

【被掩埋的過去】

在澳洲,自1980年代起不斷有在學校、宗教組織或安置機構中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遭到揭發。1989至2016年間,澳洲政府已進行了超過80份兒童性侵的相關調查。

兒童遇到性侵的事情,顯然不是個別機構的單一事件,也不只是發生在過去的悲劇。兒童性侵依然持續在不同場域發生,而過去傷害所帶來的影響依然蔓延至今。

其實早於2004年的調查報告已建議澳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就兒童性侵作更全面及更高權力的全國調查。

政府卻遲遲沒有行動。

至2012年,澳洲維多利亞省議會就宗教機構內神職人員性侵兒童的事情展開調查。期間,一份警察報告列舉了最少四十名年輕人的自殺與被天主教神職人員性侵有關。而維多利亞省的警察總監(Chief Commissioner)向議會建議把天主教教會妨礙兒童性侵調查的行動視為非法行為。性侵受害者家屬及其他倖存者極力呼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宗教機構內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

天主教教會神父涉嫌性侵兒童的指控不斷。在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的一名警官在ABC News的電視節目,親身指控天主教會阻礙警方進行兒童性侵的調查並試圖煙滅證據,他更被高層要求放棄調查,並呼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

這位警察呼籲,引爆了整個社會累積已久的不滿及憤怒。在各方壓力下,澳洲聯邦政府在電視節目放映的一星期內成立「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調查兒童相關組織(如學校、宗教機構、育幼院、青年感化院、運動俱樂部等)如何處理兒童性侵事件(註一)。  鑑於調查的範疇及所需的專業背景,政府共委任六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包括法官、兒童心理學家、前任警察總監、前任參議員等擔任調查委員。

【聆聽受害者的聲音】

澳洲的皇家調查是屬於權力非常高的調查組織,根據〈1902年皇家調查法〉,調查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可調查警方如何辦理兒童性侵的申訴、調閱任何機構的檔案等,證人給予錯誤或誤導的資訊更會面臨罰則。

聆聽性侵受害者的聲音是調查的首要任務。然而,敘述性侵是非常個人且創傷性的經歷,而傳統公聽會的採證形式,明顯對性侵受害者並不適合。

為了讓受害者可以在保密、友善及支持的環境敘述受害經歷,政府在2013年修訂〈皇家調查法〉(The Royal Commissions Amendment Act 2013),新增「保密面談」(private sessions)的調查機制,讓受害者可自願的在不公開、不用宣誓、不用接受交叉詢問的環境下,向調查員說出自己的故事。

整個調查過程極力的重視性侵受害者的感受與需求。在進行「保密面談」時,受害者可以選擇調查員的性別,可以選擇由朋友陪同出席,也可以申請情緒輔助犬(support dog)的陪伴。

為了支持受害者的復原及避免二次創傷,心理諮詢師會陪伴受害者在保密面談前作前置準備,面談結束後諮詢師會立即提供情緒支持。

除了保密面談,受害者也可選擇以電話、書面陳述(written accounts)及公聽會(public hearing)等形式說出經歷。

這些嚴謹且溫柔的安排,鼓勵了很多受害者說出自己的經歷。調查期間,皇家委員會共接聽了近4萬次民眾的來電,收到2萬5千多封的來信,進行了8013場保密會面,共6875位受害者敘述了受害經歷。出席保密會面的性侵倖存者年紀最大的是93歲,最年幼的是7歲。

皇家調查委員會另接獲992份書面申述,並在全國各地舉辦了57場公聽會,共1302位證人在公聽會作證。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兒童性侵調查規模一覽
接聽42041次民眾來電
收到25964封民眾的書信
進行8013場保密面談
舉辦57場公聽會
聘請700名以上工作人員
耗費澳幣3億4千多萬



【嚴謹的研究計畫及大量諮詢公眾的政策討論】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全面的研究計畫,針對兒童性侵的成因、預防、辨認、受害者的復原與支持需求、機構及政府該如何處理兒童性侵等面向,提出了八個研究範疇。研究計畫所整理的資料及發現,為調查提供穩健詳盡的背景資料與知識基礎。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研究範疇
為何兒童性侵會在機構發生?
如何預防在機構發生的兒童性侵?
如何有效的辨認兒童性侵?
發生兒童性侵時,機構應如何處理?
政府及法定機關應如何處理兒童性侵?
受害者/倖存者及他們的家庭需要怎樣的治療及支持?
研究中關注的機構之歷史?
我們如何確保皇家調查委員會可帶來正面的影響?


皇家調查委員會就委託的研究設定了嚴謹的品質審查機制,委託的研究需經過調查委員會內部專家的初步內容審查、兩位獨立研究員作雙盲評審(double-blind peer review),以及最後由委任教授進行的編輯評審。

研究計畫最後共出版59份研究報告。其中四份報告的研究者更以兒童及青年的想法和建議為核心,探討兒童及青年對安全的想法以及探討兒童認為機構該怎樣做才讓他們感到安全。

為了提出有效及可實行的的政策建議,皇家調查委員會共舉辦了35場圓桌會議(roundtables)、44場社區論壇(community forums)、6場兒童及青年的諮詢會,以及收到1388份由不同組織及個人遞交的議題及政策諮詢回應文件。皇家調查委員會透過大量諮詢倖存者、公眾、學者、政策專家、政府代表、非政府組織代及倡議團體的意見,讓社會不同群眾的意見得到聆聽,並影響改革的方向。

【調查結果】

「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進行了五年,聘請超過700名員工,耗費    澳幣3億4千多萬 (約台幣75億元),在2017年12月發表了最終調查報告(註二)。調查報告共17巨冊。討論宗教機構的第16冊頁數更多達2537頁。連同較早前三份關注補償、司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的報告,「皇家調查委員會」向澳洲人民交出了「沉重」的控訴。

調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顯示,調查中:
  • 受害人數:超過1萬7千名
  • 受害年代:1950年代前-2000年後
  • 受害人性別:男性佔64.3%
  • 首次受害年齡:51.5%發生在10-14歲;31.1%發生在5-9歲(圖1)
  • 受害時間:平均持續2.2年
  • 36.6%的受害者被不只一位加害者侵犯
  • 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
  • 轉介了2575件案件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圖1:澳洲皇家調查中性侵受害者首次被性侵的年齡


有關加害者,研究顯示:
  • 93.8%的加害者為男性
  • 83.8%的加害者為成人
  • 性侵加害人:32.2%為神職人員;30.1%為學校教師,13.7%為安置機構保育員
澳洲皇家調查中機構兒童性侵加害者的身份

神職人員學校教師安置機構保育員寄養父母寄宿學校舍監監護人員助理醫護人員志工青年團體領袖體育教練親人出現在機構的成人陌生人警官教會領袖社工日間照顧者課後照顧者其他/不明
%32.230.113.711.36.15.94.13.832.72.22.110.80.70.40.30.20.130.1


有關受害地點,研究顯示:
  • 超過4000個機構被指控曾發生兒童性侵事件
  • 性侵地點:41.6%在家外安置機構;31.8%在學校;14.5%在宗教團體(圖2)
圖2:機構兒童性侵發生的地點

當時的澳洲總理麥肯·滕博爾(Malcolm Turnbull)表示,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揭露了兒童性侵問題是「國家悲劇」。這些數字讓大眾深刻認知兒童性侵廣泛的存在,而現存的體制明顯不足以預防及發現這些對兒童的傷害。


【建議與全國性道歉】

皇家調查委員會提出了409項建議,讓所有不同類型的兒童機構可以更有效的預防、辨認、處理及舉報兒童性侵。當中包括:

- 成立「兒童安全國家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for Child Safety),推廣預防兒童性侵國家政策(註三)。

成立「全國補償方案」(National Redress Scheme),給予每名受害者澳元$200,000-$10,000補償(約台幣440萬-22萬元)及提供終生的心理諮商輔導服務,支持受害者復原(註四)。

- 在全國推廣及落實「兒童安全機構全國原則」(National Principles for Child Safe Organisations),讓兒童機構成為安全的場所,減少兒童及青年未來在機構遇到傷害的可能。

在皇家調查委會會完成調查報告的10個月後,澳洲政府在2018年10月22日就機構兒童性侵,向受害者及相關家庭發表全國性道歉。

【兒童性侵的調查年代】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讓我們看見過去的傷痛,同時提醒我們要積極預防未來的傷害。這調查以嚴肅及認真的態度,調查受害者提出的指控,同時展示了如何真誠且溫柔的聆聽性侵受害者的態度。

針對兒童性侵的全國性調查已經是一項全球的趨勢,紐西蘭、英國及愛爾蘭等國家也正進行全國性的兒童性侵調查。

這跨文化、跨世代的創傷,什麼時候才可以終止?在我們成長的土地上,我們又願意做什麼去確保過去發生的傷害不會再次發生?


☆本文刊登在《人本教育札記》2019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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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繪者:陳潔晧、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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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官方網頁:
https://www.childabuseroyalcommission.gov.au/
註二:澳幣$1=台幣$22
註三: 澳洲政府在2018年7月1日已成立「兒童安全國家辦公室」;官方網頁:
https://pmc.gov.au/domestic-policy/national-office-child-safety
註四:補償金額後來調整為最高澳元$150,000(約台幣330萬元);終生的心理諮商輔導服務則改為每人十年內上限澳元$5000(約台幣11萬元)的諮商服務。「全國補償方案」的官方網頁:https://www.nationalredress.gov.au/

 【相關連結】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中):以恐懼作為操控的手段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下):權力與地位 

兒童性誘騙:偽裝成善意的惡行
 
兒童性誘騙:為何我們難以發現
 
兒童性誘騙(Sex grooming)
 
網路兒童性誘騙:隱藏在數位空間的犯罪行為 
  

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

校園性犯罪

昨天參與人本辦的「面對校園性犯罪之台日經驗交流」研討會,有許多深刻啟發。

在澳洲兒童性侵皇家調查報告已知的案例裡,有許多曾被申訴有性侵害疑慮的教師,為掩蓋自己的罪行,而在不同學校間不斷調職。最後在皇家委員會介入,調查出教師性侵學生的行為,犯行多年,受害者可能高達二、三十人。

這樣的情形,在日本、台灣也都在發生。

一個加害者,無數個受害者,以及二、三十年的姑息與犯案機會。一切可能從加害者第一次犯案時就可以阻止的事,為何做不到?

所以,研討會中就會舉到某些例子,是台灣發生已久,且尚未適當處理的狀況:
校長A問校長B:「你知道從你學校調來的老師有問題嗎?(即有性侵或性騷擾學生之疑慮)」
校長B:「知道。」
校長A:「知道你為什麼沒跟我講?」
校長B:「跟你講,你就不會讓他調過來了。」

校園兒童性侵的加害者就是這樣流竄在校園之間的。而這樣的老師可以教學長達二、三十年,有些甚至可以退休。即使被強迫離開公立學校職場,也繼續流竄在其他兒童服務機構裡面,例如私立學校、補習班、幼稚園、育幼院等。

你可以想像,自己的小孩在剛入學的時候,就成為一個兒童性侵害累犯的目標嗎?或者有老師每年都和學生「談戀愛」,或屢遭投訴性騷擾,其他老師卻視若無睹嗎?

明知有性侵疑慮的老師,學校卻無法適當調查或解聘,這個問題究竟是怎麼來的?

以下幾點可以思考:

1. 性平法有通報的法則卻無罰則(2018年已修改)。
無罰則的後果,就是讓基於各種動機想和諧的校長有機會掩蓋,卻無需被追究責任。
2009年監察院彈劾花蓮未依法通報性侵事件的兩位校長和一位主任。隔年,全國性平通報量暴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這是人性,沒有後果,就容易逃避責任。

2. 校長未意識自己的責任。
很多校長把校園性侵事件當成公關危機,是一個根本的錯誤。
校園性侵是兒童安全危機,絕對不是公關事件。
將性侵事件當成學校名譽事件處理,使校長和加害者變成利益一致的共犯結構。
像是一個應該在交通事故現場管理安全、保全現場的警察,卻一直在現場掩滅證據、打壓證人一樣。
我所聽過最惡劣的說法,就是:「讓校園回歸平靜。」
真相沒有調查就要和諧,簡言之任何檢舉問題行為的人,就是讓擾亂校園平靜的人。
對受害者而言,是嚴重的二次傷害及抹黑。

在《沈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第四個故事〈記憶的光〉,台中某國小H校長就出現輕報事件與掩滅加害者犯案證據的問題。這些人因法的問題,而躲過了罰則。現在未通報與滅證的校內人員,都面臨免職的處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一)。

但這樣的處罰夠嗎?
這些人嚴重背叛社會對其照顧、保護兒童責任的託付,與加害者共謀。
隱匿刑事案件、毀滅刑事案件證據是嚴重的犯行。

只是免職是可以的嗎?大家可以一起思考看看。

3. 調查過程

調查事實是一種專業能力,社會通常交給警察、檢察官來執行,但性侵害發生在學校,我們交給老師和性平委員來執行。性平委員受過多少專業訓練?我們可以在性平報告裡面看到各種千奇百怪、不合邏輯的調查,例如不詢問受害者,卻只詢問受害者家長。被調查的老師承認性騷擾行為事實,調查結果卻不認定有性騷擾。老師親吻學生,調查小組卻認定「只是洋派作風」,沒有構成性騷擾。

報告裡充滿著不適當的提問、過程與結論,但更恐怖的是,法院是有可能引用這份報告的。如果原本有透過適當調查,得出一個可靠事實的可能性,卻因為調查者缺乏調查能力而喪失機會,甚至被法院引用,對提出申訴的受害者及被申訴的對象,難道不都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嗎?

席間龜井明子女士(日本「防止校園性騷擾全國網絡(SSHP)」創辦人)談到美國德州的經驗,在調查期間受調查者是停職停薪的,為的是保護學生安全,直到調查結束。若沒有性侵或性騷擾的事實,老師就可復職,且薪資從停職那天補發。這是日本和台灣都可學習的方向。

4. 校內性平委員是否有利益衝突?

日本《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作者池谷孝司先生告訴我們,日本現在最重視的是校園霸凌導致學生自殺的事件,社會有聲音要求成立第三方獨立團體進入校園調查,但也出現即使第三方獨立團體進入校園調查後,依然認定校園內沒有發生霸凌事件,學校與自殺事件無關的結論。被家長嚴重抗議後,又重組新的獨立調查團體進入校內調查,這次就認定有霸凌事件,且與學生自殺有關。

這個現象告訴我們,調查校園內的性侵或霸凌,重點不光在沒有利益衝突的第三方獨立調查,更重要的是調查團體必須以受害者立場出發,才能呈現受害者在校園內所遭遇的困境。

池谷先生也以他記者訪談加害人的經驗告訴我們,第一次調查問加害人的問題最重要,若第一次調查沒問到關鍵,之後的調查會很不容易。

回到台灣,性平委員過半是校內委員,且是校長指派。校長與校內委員都認識被指控的老師,這之間難道沒有利益衝突嗎?

前述的H校長的案子,加害人是H校長的乾兒子,但校長在調查期間也並未迴避這層利害關係。

我們在研討會看到不少性平報告裡出現許多自相矛盾的調查結果:沒有性騷擾行為,但被申訴者應接受性平輔導。或是有記過,但沒有犯行。沒有犯行,為何要接受輔導?有犯行的人才需要接受輔導和記過。難道性平小組可以任意要求別人接受輔導和記過嗎?

若性平委員多數都是校內教職員,很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是為了學校名譽優先,而做出模糊不清的調查與結論。

6. 是戀愛還是性侵

這是最難處理的部份。

先講一個案例,教師鎖定自己班上外宿的十六歲學生,強暴她之後,再以兩人是戀愛關係來面對質疑。

強暴案本身就不易舉證,脆弱與沒有社會支持的青少年就更難懂得保護自己和保存證據。
很多狼師就是鑽這個漏洞,專找十六歲以上的學生下手。

若以未滿十六歲的情況來說,我們可以直接使用刑法二二七條,與未成年人性交加重處罰。
但就是有犯下強暴犯行的教師,利用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的性自主權來為自己的罪行開脫。

若要告這樣的狼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二二八條)則要證明其利用權勢,違反學生性自主意願。這是很不容易證明的。最後容易落入各執一詞的狀況。

在澳洲大部分行政區,若為十六至十八歲未成年人之照顧或權力在其上者(如老師、照顧者、寄養父母、監護人、醫護人員、神職人員、雇主、社工、諮商師、警察),與照顧的對象發生性關係是犯法的。這是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有教師培養學生作為自己性侵害對象的現象。這是值得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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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繪者:陳潔晧、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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