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對諮商的疑慮

看完這篇分享:感覺被學校諮商師出賣


以下是我的看法:
1.受侵害的個案是否都一定要通報?如果一定要通報,是否會讓來求助的人在尚未得到幫助前,就畏懼龐大和難以想像的法律處理繁瑣歷程,以及因受侵害的事實揭露所引發的關係風暴裡。所以一定要通報,是否會造成受害人卻步寧願事實掩埋的現象,這是諮商師想要的嗎?

2.甚麼時候需要通報?我能想到的是有立即與持續性的危險時,這需要當事人與諮商師謹慎而詳細的判斷。例如受害人和加害人同住的狀況下。如果受害人已成 年,這又是過往回憶,為何無法尊重當事人意願,甚至連處理性侵後的心理創傷都還沒開始,就進入毫無選擇的法律程序。即使是未成年的兒童或青年,也必須嚴肅 考量個人意願,因為這必然會改變其日常生活熟悉的一切。
諮商師有這麼需要急於撇清自己的責任嗎?如果是這樣,也怪不得許多受害的人想到諮商就有疑慮。

3.基於自己童年受性侵的創傷,我自己也想過要尋求諮商的幫助,但聽過許多人在尋求諮商協助時,都有很多糟糕的經驗,所以我也暫緩一定要看諮商的念頭,轉 而去閱讀心理相關的知識。在我所知裡,正是因為受害者的主體性被掠奪、侵害,所以才需要另一個知情的見證者協助他/她重建對自我的信心,然後才能感到對生 活與未來有更多自由的選擇。但文中的諮商師踐踏了受害者的信任,讓受害者毫無選擇的要面對無預期的法律與關係的風暴。我想問,諮商真的是長這樣嗎?

幼年在遭受性侵、暴力與忽略的對待後,向父母和周遭的家族親人表達痛苦與不適,但是沒有人理我。為了生存,我學會適應和加害者共處,這樣的結果,就是我人生兒童期最重要的發展期三到五歲之間,都被迫與加害我的人日夜共住在同一個屋簷下,這種重複、複雜的嚴重創傷,造成我之後三十年都為這傷害所苦(直到現在也是!)。

在這種痛苦的回憶裡,最讓我感到憤怒的,就是周遭的每個成人都在考慮自身的立場與利益,看到受害者的痛苦視若無睹。半夜讀到這篇分享,怒氣又再整個起來。要追朔加害者的責任,是要靠出賣被害人的復原與感受來建立的嗎?受害者有立即而持續性的危險嗎?就像一個兒童被迫與加害者日夜相處的持續性危險嗎?沒有,她不只成年,而且很認真的在思考經營自己的人際關係與未來。諮商師通報傷害了甚麼?傷害了一個受創的人想要努力生活向前的意願,傷害了一個曾經無助的人想要對外求援和保護的心願,最重要的,她傷害了一個曾遭受侵害人的已經被嚴重破壞的部分:對人的信任感。

下面的回應一堆人在叫囂這是專業倫理,我會想說,這種傷人自傷的法律和專業倫理,請及早毀棄。如果這也能叫專業倫理,是否我現在在網路上公開自己受性侵的童年回憶,電腦螢幕上另一端的警察、諮商師、老師...等不同位置的工作者,就馬上要通報處理呢?我想沒這種需求的必要,一是因為我已成年,二是我已在安全的環境裡,且我有能力保護自己,三是我能自己考量與決定是否要向曾經侵害我的人提起訴訟。有覺得一定要為別人義務通報的人,請考慮受害人以下可能的困境:一他/她需要時間處理受傷的情緒,二他/她需要考量複雜的人際網絡,三他/她有可能因為毫無準備的再度面對受創經驗而造成心理與關係上的嚴重傷害,四是他/她可能遭受加害者的報復,還有五六七八九各種可能的傷害,受害者的脈絡複雜而難解的,想要幫助有受創經驗的人,絕對不是一句通報就能解決的。

有一些狀況是有立即而持續的危險的,例如發現兒童受到性侵,且加害者是與受害人生活領域重疊的(家庭、學校等),但依然需要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例如父母師長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或者父母師長本身就有忽略的傾向,或者父母師長本身就是加害者。在南部某特教學校爆發集體而長期的性侵醜聞時,當時內心就有股強大的悲哀感受:我們成人沒有負起聆聽兒童感受的責任;而受害者真正需要幫助時,也缺乏負起責任的勇氣。

我 想每個受害者都想要有一個應有的公平正義,但身為成人的我們是否應該思考,是否將受害者和加害者同時逼上法庭,公平正義就會發生?有些受害者是長期經歷性 侵與各種虐待,感覺與回憶是充滿混亂的,當他/她第一次想在安全的條件下想對外求援,轉化內在長年的痛苦時,結果換來的是「對不起,我有通報責任」然後在 痛苦的感受與回憶仍混亂不清的狀況下,就接連面對更多的陌生人詰問「你/妳有沒有說謊?你/妳證詞有沒有出入?你/妳被侵害過幾次?過程怎麼樣?」如果受 害者受到更多的二次傷害,而無法釐清過去發生的傷害,通報者是否讓受害者陷入更難處理的困境之中?我當然認同每個加害者都應該受到懲罰,但這結果絕對不是 從天上的掉下來的,而是各種現實條件的結果,我認為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就是釐清受害者的心理傷害,並給予適當的心理支持。然後在合適的條件之下,再討論訴 訟的可能性。當然上述討論是以成年人而言,兒童受侵害的狀況還是以兒童當下的安全、發展需求與復原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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